2004年12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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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股经营 是真是假?
温州南亚饭店产权再起纷争
本报记者

  本报今年11月5日刊登了《一起行政诉讼案牵出一宗渎职刑案》一文。温州黎一村村委会依据温州中院的行政判决书争回了新南亚大酒店(南亚饭店)的产权。
  然而,针对黎一村是否和南亚饭店法人存在“合股经营”一说,双方又诉诸公堂。由于此案标的高达1亿3千万元,所以一审由省高院受理。近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案第一原告温州黎一村村委会诉称:原告原村委会成员与被告于1994年8月18日签订了《合股经营协议书》,约定合股经营“南亚商厦(即为南亚饭店)”,由原告负责提供土地和原有的地上建筑物,由被告负责所有地面建筑物的土建和项目装修,以及整个建设过程中的一切税费。被告占“南亚商厦”总股份的80%,原告占总股份的20%。“南亚商厦”的具体经营管理由被告负责,不论盈亏,被告将保证原告的年保底收入150万元,原告不承担经营风险等内容。原告认为,该协议系无效协议,理由如下:
  一、《合股经营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协议中“南亚商厦”所使用的土地,原为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1997年经温州市土地管理局批准,被征用并作为建设用地划拨给第二原告温州市东瓯游泳中心,用于建设东瓯游泳池配套工程和停车场。故原告认为:
  1、原告原村委会成员与被告签订的《合股经营协议书》,约定将耕地用于开发高级办公楼以及综合性服务娱乐项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显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2、《合股经营协议书》从名义上看是合股经营,实际上却是以房屋联建形式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且损害了集体利益,属无效协议。
  而且,1997年土地被征用之后,“南亚商厦”所占地块即成为划拨土地。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亦规定,在未办理出让手续之前,划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1条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施行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应认定合建合同无效。
  二、1997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将土地划拨给另一原告温州市东瓯游泳中心后,《合股经营协议书》成为无权处分他人土地使用权的无效合同。
  三、《合股经营协议书》的签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11条规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1998年11月4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对于村集体经营项目的立项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原告原村委会某些人员(其中个别负责人已因该土地开发建设涉及商业受贿而被判刑)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擅自与被告签订《合股经营协议书》,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损害了集体利益,应认定无效。
  被告温州市南亚饭店则辩称:
  一、《合股经营协议书》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股经营协议书》并非占用耕地,也没有改变土地用途。所涉土地已以黎一村下属的东瓯游泳中心配套设施及停车场的名义进行批建,已不属于耕地,此后陆续经批准增加建设规模,土地性质仍然没有改变。
  二、黎一村有权处分该土地及东瓯游泳中心已以其实际行为认可黎一村的处分行为。
  三、答辩人与黎一村联营合建的行为都是发生在1998年11月以前,因此,不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四、黎一村与东瓯游泳池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日前,担任黎一村清账小组的成员向记者反映:《合股经营协议书》实质上是原村委会一些成员为侵吞村集体财产而伪造的协议。
  首先,南亚饭店自1996年2月立项,并于6月份开始施工,于1997年10月竣工。该项目经过多次追加,总建筑面积才达到32000多平方米。本案《合股经营协议书》是1994年8月签订的,即该协议在该项目尚未立项时就签订了,显然不是事实。
  第二,作为协议鉴证单位的南亚集团,成立于1996年5月,南亚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批准刻制,也就是说南亚集团印章在1996年5月之后才刻制,在1994年8月出现南亚集团公司的印章,显然不合情理。
  第三,东瓯游泳池综合楼的土建施工均是原告出面,建设资金也是由黎一村支付的,至1997年10月东瓯游泳池综合楼竣工止,黎一村基本上付清了土建工程款,剩下的仅仅是零头。但到1999年3月1日,也就是东瓯游泳池综合楼竣工两年余时间,黎一村才收回由温州南亚贸易公司支付的所谓的“代付款”。被告在项目建设时不投入资金,而在项目基本建成后与原黎一村部分村委领导串通,签订虚假的《合股经营协议书》,以求分得黎一村投资建设而取得的收益。试想,既然黎一村有资金建造南亚饭店,怎么还需要融资呢?而所谓的“代付款”,也不是被告支付的,而是南亚贸易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往来款。
  据悉,省高院将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